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号

行业监管

政策要点

大语言模型要点抽取 · 以正文为准

1. 企业需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跟踪记录车辆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并与地方和国家的监测平台对接。
2. 企业应具备整车动力性能测试、经济性能测试、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等试验验证能力。
3. 企业需建立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备件系统、用户告知机制、投诉处理机制等。

正文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4号)等相关规定,我部修订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pdf

2.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12日



附件节选:

附件 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一、通用要求

  • 1.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1.2* 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应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相应产品准入要求开展可靠性验证。

1.3* 企业应建立与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建立人员培训、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运行监测、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动力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范,并有效实施。应建立包括备件系统在内的售后服务信息化系统,并承诺保障一定数量的备件储备。

应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拆解手册、备件目录、专用维修工具和仪器清单,拥有完成售后服务所需专用仪器设备及软件。企业应通过驾驶操作规范手册、视频等方式,引导用户培养良好的用车养车习惯。

应建立用户告知机制。明确告知用户设计使用场景及安全注意事项,包括电池安全使用边界、车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发生起火燃烧等事故的常见迹象等。针对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或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还应明确告知系统功能及性能限制、用户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并对用户在使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自动驾驶系统时的权责边界进行声明。

应在本企业网站公开售后服务承诺及应急措施等内容,建立公开透明的用户投诉信息通道,建立售后争议处理机制,在承诺的期限内对用户的投诉问题进行回复,并保留相关处置记录。

应按照公开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并采取措施保证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和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应细化产品维护保养项目,及时通知用户进行维护保养,在维修保养时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检测,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故障报警信息等开展安全隐患抽样检测,并保存相关检测记录。

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零部件(如动力电池)回收及再利用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保障回收及再利用的实施。

发生企业兼并重组时,应保证兼并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兼并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4 乘用车、货车、客车类及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应满足相关产品安全保障机制要求和产品监测要求。

1.4.1* 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应满足相应的新能源汽车及新能源特种作业车底盘产品安全保障机制要求,主要包括: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等方面情况,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小于产品全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相关监测平台对接。应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妥善处理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报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结果上报制度等;应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

应设置独立的动力电池存储区域,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1.4.2*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应满足相适应的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监测要求。应建立与功能相关的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安全事件监测和事件事故报告流程,应建立车辆产品安全监测服务企业平台,具有数据接收、数据上报、数据存储、数据补发等功能,对安全事件数据进行记录和存储管理。应建立车辆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流程,识别、评估、排查及处理组织、人员和技术层面的风险。

1.5 乘用车、货车、客车类及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应满足相应的网络安全保障要求,具体包括:

1.5.1* 应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应保障车辆产品开发流程遵循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并依法落实备案管理、安全评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日志记录留存等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1.5.2* 应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具备网络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处置及核实已识别风险得到处置的能力,并确保车辆风险评估保持最新状态。

1.5.3* 应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监测机制,具有监测、记录、分析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等技术措施,具备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的能力,并具备按照规定将有关数据报送国家平台的能力。

1.5.4* 应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漏洞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具备及时处置安全漏洞、网络攻击等安全风险的能力。

1.5.5* 应建立车辆产品与供应商相关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明确供方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安全评价标准、验证规范等,具备管理企业与合同供应商、服务提供商、企业内部组织之间安全依赖关系的能力。

1.5.6* 应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关键流程变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及时更新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机制等。

1.5.7* 应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测试验证机制。

1.5.8 应建立车联网卡实名登记制度,落实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有关要求。

1.6 乘用车、货车、客车类及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应满足相应的数据安全保障要求,具体包括:

1.6.1* 应建立健全自身及产品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制度流程。

1.6.2* 应建立汽车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形成汽车产品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1.6.3* 应建立并落实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安全监测、处置及持续改进等机制,并具有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状态的技术措施。

1.6.4* 应具备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能力,建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

1.6.5* 应具备对数据处理相关方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并对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

1.7 乘用车、货车、客车类及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应满足相应的软件升级保障要求,具体包括:

1.7.1* 应建立车辆产品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具备软件开发管理、配置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发布管理、应急响应管理等能力。

1.7.2* 应制定车辆产品软件升级设计、开发、测试、发布、升级活动等过程的标准规范,并遵照执行。

1.7.3* 应具备识别、评估和记录软件升级对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影响的能力,确保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1.7.4* 应具备识别软件升级的目标车辆、评估目标车辆硬件配置与软件升级兼容性的能力,确保软件升级与目标车辆配置兼容。

1.7.5* 应具备识别车辆初始和历次升级的软件版本的能力。

1.7.6* 应具备记录并安全保存每次软件升级过程相关信息的能力,信息应至少保存至车辆产品停产后10年。

1.7.7* 应建立软件升级系统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软件升级流程的安全可靠。

1.7.8* 应建立软件升级用户告知机制,明确告知升级目的、升级前后变化、升级预估时间、升级期间无法使用的功能、升级结果等信息。

1.7.9* 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确保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确保符合备案要求,保证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涉及产品安全漏洞修补的,需按相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

1.7.10* 应履行汽车软件升级活动安全和产品生产一致性的主体责任,建立汽车软件升级活动分类管理机制,并具备对升级软件的功能和代码进行验证的能力,保护升级包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能力要求

(一)乘用车类企业

2.1.1*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车身设计、底盘设计、系统及总成设计、部件配套开发、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整车试制和试装、试验验证、标准法规、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其中,系统设计包括动力驱动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承载系统、传动系统、悬架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以及与相关产品相适应的发动机总成、机构和系统(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燃料供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点火系统、启动系统)、电子电控系统等设计。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还应满足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应包含产品功能定义、系统安全设计与开发、系统集成与测试、整车验证与确认等方面的人员,以及专职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保障团队。

2.1.2 企业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管理程序,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不同阶段设计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输入及输出文件的管理要求。

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设计和验证作业指导文件,其内容应覆盖相关总成、系统、整车的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还应满足相适应的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关于其功能的开发规程,开发内容应包括需求管理、安全设计、需求实施、测试、故障跟踪修复与版本发布;应具备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并建立针对安全问题的自查、整改和报告机制。

2.1.3 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产品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设计参数、金属及非金属理化特性、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纸、三维数模、产品技术条件规范、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和主要总成部件,技术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还应满足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信息数据库要求,数据库应包含产品使用的驾驶自动化系统软硬件生产企业及性能参数信息,产品的驾驶自动化系统及关联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系统安全设计文件、系统集成测试结果、整车验证与确认结果、产品安全状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2.1.4 企业应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含设计软件、分析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车身/车架刚度和强度分析、动力性与经济性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空气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2.1.5* 企业应具有产品概念设计、造型(油泥模型或可进行虚拟评审的三维数字模型)和模型车制作能力。应具有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包括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试制能力(包括快速成型能力和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能力)、底盘/车架试制成型能力、底盘试装能力、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连接(粘接、焊接等)成型及调整能力和整车装配及调试能力。

2.1.6* 企业应具有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电子电控系统测试、整车通讯测试、整车模拟道路可靠性测试、整车悬架动态性能测试(K&C)、整车安全(含实车碰撞)性能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高温、低温、高原、高湿等)、整车气密性及车内噪声性能测试、车内空气质量测试、整车NVH性能测试、整车电磁兼容测试试验验证能力,与相关产品相适应的整车排放性能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等试验验证能力,以及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整车噪声、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验证能力和自制总成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等试验验证能力。

新能源汽车企业还应具备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电池包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生产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企业,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生产燃料电池乘用车的企业,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应具备适用于相关产品的验证工具,建立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等必要验证能力。在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应具备对产品系统及功能进行安全评估的相应能力。

其中,车身刚度和强度测试、整车安全(含实车碰撞)性能测试、车内空气质量测试、整车NVH性能测试、整车电磁兼容测试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外部机构完成。

2.1.7 企业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计评审、验证的项目应充分合理,并保存整个设计开发过程中各个节点相应的评审、验证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2.1.8*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的生产环境,生产厂房的建设应符合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标准,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与产品类别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所有权。

2.1.9* 企业应具有冲压成型设备、冲压模具和工装、研配设备、冲压件质量控制设备或专用检具,以及必要的模具吊装、转运设备、模具清洗设施。对于采用热成型工艺成型的结构件,可外协生产,但企业应具有热成型模具。

应具有自动化的冲压生产线。应具有车身主要外覆盖件和内板件冲压成型设备以及专用的模具和工装;应具有废料收集系统和换模系统。

对于采用压铸一体化成型工艺的,应具有压铸成型设备、压铸模具和工装、模具维修及研配设备、压铸件质量控制设备,可不具备相应冲压成型设备。

2.1.10* 企业应具有自动化的车身总成及分总成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工装、夹具;应具有门盖分总成成型设备及工装、夹具;车身总拼主要焊点应采用机器人焊接或拼合成型。

生产非承载式车身结构车辆的,应具有车架铆接、焊接生产能力,应具有相应设备、工装以及车架调整校正设备。

2.1.11* 企业应具有封闭的自动化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或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其他防腐工艺)、涂胶、中涂(如有)、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采用自动化的喷涂系统。

2.1.12*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物料运输系统;具有连续作业的车身内饰装配、动力总成装配、车门装配和整车装配生产线;具有对座椅、车轮、风窗玻璃、仪表台、车门等总成装配必要的机械助力装置;具有储存线和转运装置。

新能源汽车企业还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生产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

2.1.13* 从事发动机生产的企业,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以及缸盖分总成、发动机总成装配生产线。多品种发动机生产时应能实现柔性化生产。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2.1.14* 企业应建立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生产计划、生产过程、设备、物料、跟踪防错、产品质量状态、人员等方面实施控制和管理。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对关键零部件总成、关键工艺参数、关键质量控制结果、整车配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全生命周期。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2.1.15 企业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过程控制文件(检验标准及检验作业指导书等)应完整、有效、受控,并可以指导作业活动。

应为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

2.1.16* 企业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能力评价、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和聘用机制,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应能够按照程序文件、过程操作文件、检验指导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2.1.17 企业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关键零部件(发动机、驱动电机、动力电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等)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强化供应商评估。应保留对合格供应商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2.1.18* 企业应具有必要的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以保障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以及新能源汽车检测项目的要求,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整车下线检测线,其相关检验信息可自动保存。上述相关检验信息的保存期限能够支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需求。

新能源汽车企业还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具备整车绝缘、充放电、淋雨等关键测试能力),具备开展涉水、路试的测试能力。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生产燃料电池汽车的企业,还应具备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传感器标定、系统功能等下线检验能力。

2.1.19 企业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定期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计划和记录。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2.1.20 企业应建立全面的车辆产品质量信息分析系统,采集和储存产品缺陷信息、车辆故障信息、与车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消费者投诉信息,进行分析并实施改进。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采取必要措施,并对措施实施的效果进行有效性评价。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2.1.21* 企业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2.1.22 企业应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并执行,建立产品质量跟踪抽查机制,保证产品满足一致性要求。应按年度对照《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逐项总结生产一致性管理所开展的工作,以及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方面的主要改进提高和产品质量跟踪抽查的结果等,形成《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应商、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评审、更新,确保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应有充分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批量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

(二)货车类企业

2.2.1*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驾驶室设计、底盘设计、系统及总成设计、部件配套开发、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整车试制和试装、试验验证、标准法规、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人员。其中系统设计包括动力驱动系统匹配,以及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承载系统、传动系统、悬架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等设计。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还应满足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应包含产品功能定义、系统安全设计与开发、系统集成与测试、整车验证与确认等方面的人员,以及专职的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保障团队。

2.2.2 企业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的设计开发管理程序,应明确设计策划、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不同阶段设计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输入及输出文件的管理要求。

应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设计和验证作业指导文件,其内容应覆盖相关总成、系统、整车的设计、匹配标定和试验验证过程,以及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还应满足相适应的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关于其功能的开发规程,开发内容应包括需求管理、安全设计、需求实施、测试、故障跟踪修复与版本发布;应具备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保障能力,并建立针对安全问题的自查、整改和报告机制。

2.2.3 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产品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设计参数、金属及非金属理化特性、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纸、三维数模、产品技术条件规范、工艺和质量控制等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标准的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和主要总成部件,技术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生产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企业,还应满足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或自动驾驶功能产品信息数据库要求,数据库应包含产品使用的驾驶自动化系统软硬件生产企业及性能参数信息,产品的驾驶自动化系统及关联系统和总成/部件的图样、规格参数、技术要求、系统安全设计文件、系统集成测试结果、整车验证与确认结果、产品安全状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2.2.4 企业应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含设计软件、分析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驾驶室/车身/车架刚度和强度分析、车架/副车架应力分析、动力性与经济性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其中,电子电控系统分析、疲劳寿命分析等要求不适用于三轮汽车生产企业。

2.2.5* 企业应具有驾驶室造型(油泥模型或可进行虚拟评审的三维数字模型)和模型车制作能力。其中,驾驶室造型能力要求不适用于三轮汽车生产企业。

2.2.6* 企业应具有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驾驶室刚度和强度测试、电子电控系统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高温、低温、高原、高湿等)、整车NVH性能测试、整车电磁兼容测试、防护装置测试、驾驶室乘员保护测试、侧倾稳定性测试试验验证能力,与相关产品相适应的整车排放性能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等试验验证能力,以及整车道路性能(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整车噪声、可靠性、耐久